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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為何“過而不救”?救護車遇到傷患是不是都必須施救?

2019-12-20  瀏覽次數:430
近日網絡上一段“老人騎車摔倒,路過救護車不施救”的視頻引起了很多人的熱議。
有網友對“救護車”不施救提出質疑。認為救護車路過不施救有違醫院急救車救死扶傷的職業操守。
救護車作為實施院前醫療急救的主要工具之一,職業操守的高低關系到急救功能的發揮,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網友對此次事件的質疑是對“過而不治”行為的警惕,也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視頻中的救護車為何會“過而不救”?這個問題需要弄清楚
據四川樂山市市中區婦幼保健院官方微信發布《關于“救護車不施救”視頻的情況說明》回應稱,當天因該院一孕婦因兇險型前置胎盤大出血,病情危重需緊急輸血,視頻中的救護車著急送血救人,車上沒有醫護人員,所以沒有及時給予救助,向傷者及其家屬表示歉意。

1,此救護車承擔著送血救人的緊急任務,如果因此中斷或調整任務有可能對該院的孕婦造成生命危險。
2,該車沒有專業隨行醫護人員,如果救護車司機貿然施救有可能對倒地老人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

救死扶傷是醫務人員的本分,同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但這并不意味著,救護車每經過一個需要急救的地點,就應無條件實施救治。恰恰相反,其應遵循最基本的操作流程與技術規范,如此才能實現科學、規范與有效救治。
一方面,由于救護車的出勤執行任務,都有出車、歸車的時間和路徑要求,以便于接受考核而避免公車濫用,同時也便于指揮中心集中統一調度,防止自行其是下的秩序混亂;
另一方面,120在接到求助電話后,即與患者形成了一種預約關系,120必須履行相應義務,否則會造成違約。在執行任務的急救車正在履行預約責任,不應受特殊情況而中止,患者的生命權都具有一致性,厚此薄彼或者先此后彼都不符合公平原則。
綜上,這輛救護車司機的過而不治于情于理都是情有可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