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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配置的審批,救護車審批流程

新聞導讀:
本文章發表于:湖北俊浩專用汽車有限公司 作者:專用汽車 發布時間:2016-07-14

救護車配置的審批

 

 

需要配置救護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該醫療衛生機構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表。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地址、執業許可證號碼,機構分類性質(營利、非營利)、機構等級、床位數、現有救護車數量、擬購車型(救護指揮車、運送救護車、急救救護車、衛生防疫救護車、血液運送救護車)、聯系電話、聯系人及配置救護車理由等。 

 

(二)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將有關資料一并提交北京市衛生局審查。

 

北京市衛生局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函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經審核批準同意配置救護車后,

通知申請配置救護車的機構。

申請配置救護車的機構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審批同意配置救護車通知后,

方可購買救護車。

申請單位購買救護車后,應及時到北京市醫療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對救護車的車型、車

況及車內醫療救護設備配置進行審驗,審驗合格方可運營。